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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新规: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须用安全玻璃 |
| 日期:2005-1-21 来源: 作者: |
|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、门厅等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。 据悉,《规定》明确的建筑物必须以安全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部位还有:面积大于1.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、幕墙(全玻幕除外)、倾斜装配窗、各类天棚(含天窗、采光顶)、吊顶、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、室内隔断、浴室围护和屏风、楼梯、阳台、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、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、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、观察孔、易遭受撞击、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。 该《规定》明确规定,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,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。 |